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寧德首例職務犯罪洗錢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鄭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月15日,由周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德市首例職務犯罪洗錢案在周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鄭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判決。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吳某某(已判決)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在該村相關自建項目中,通過虛列工人工資、虛增工程材料采購款或機械作業(yè)費等方式,套取公款96318元,用于個人及家庭生活開支,涉嫌貪污罪。周寧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吳某某貪污案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鄭某某提供銀行卡供吳某某使用,認為鄭某某可能涉嫌洗錢罪,后監(jiān)督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并持續(xù)跟蹤案件進展。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前后,被告人鄭某某在吳某某的要求下,將個人及其家屬共4個福建省農(nóng)村信用社賬戶及身份證信息提供給吳某某使用。同年9月及2021年2月,被告人鄭某某在明知吳某某虛列工資、套取公款,并將贓款人民幣15620元轉入上述銀行賬戶的情況下,仍從上述賬戶中將公款取現(xiàn)后交給吳某某使用。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并退出15620元,暫扣于周寧縣公安局。

“洗錢”是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zhì),使其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chǎn)等。
洗錢犯罪手段多樣,變化頻繁,本質(zhì)都是通過隱匿資金流轉關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本案中,被告人鄭某某明知吳某某所轉款項是貪污所得,仍提供個人賬戶予以接收并取現(xiàn),金額達人民幣1562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chǎn)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來源:周寧檢察
編輯:陳娥
審核:林翠慧 周邦在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