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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畬族文化保護條例

(2017年3月9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17-06-05 09:36 來源:寧德網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加強畬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fā)展,促進民族團結與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畬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fā)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畬族文化是指具有畬族特色和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化形態(tài)。包括:

(一)畬族語言及傳統(tǒng)口頭文學;

(二)畬族傳統(tǒng)民歌、舞蹈、武術;

(三)畬族傳統(tǒng)技藝、畬醫(yī)畬藥;

(四)畬族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

(五)體現畬族生產、生活習俗和歷史發(fā)展的建筑、服飾、器具、手稿、譜牒等;

(六)保存比較完整的畬族傳統(tǒng)村落等文化生態(tài)區(qū)域;

(七)畬族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

畬族文化組成部分中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畬族文化保護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

畬族文化保護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尊重畬族風俗、信仰和習慣,維護民族團結,不得歪曲民族歷史和文化,不得傷害民族感情。對畬族文化遺存不得進行破壞性的活動。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畬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畬族文化保護總體規(guī)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xié)調解決畬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畬族文化保護工作。

畬族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畬族文化的保護和宣傳,將其納入村規(guī)民約,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破壞畬族文化的行為。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畬族文化保護工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畬族文化保護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畬族文化教育工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旅游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畬族文化保護工作,并在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等方面對畬族文化建設予以支持。

文聯、社科聯、科協(xié)等團體應當積極參與畬族文化保護和發(fā)展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德市畬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用于:

(一)畬族文化重大項目保護、研究和開發(fā)的配套補助;

(二)畬族文化珍品實物的征集、文獻典籍的整理和出版;

(三)瀕臨消失的畬族傳統(tǒng)文化的搶救保護;

(四)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

(五)開展畬族文化展示、展演、傳習、學術交流等活動以及畬族題材文藝創(chuàng)作的補助;

(六)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經費補助;

(七)扶助畬族文化產業(yè)發(fā)展;

(八)畬族文化保護的其他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畬族人口和畬族文化保護工作需要,參照市畬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本級畬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畬族文化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畬族文化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等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畬族文化進行普查,建立檔案、數據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部門編制本級畬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畬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包括畬族文物保護項目名錄和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擬列入畬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經評審后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滿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公布的保護項目名錄應當包括項目的名稱、類別、保護單位等事項。

對列入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項目保護規(guī)劃。

第十一條 對存續(xù)狀態(tài)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包括:

(一)采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對相關知識、技藝等進行真實、完整記錄、整理、保存;

(二)征集、收購相關資料、實物,保存、修繕相關建筑物、場所等;

(三)組織招募學藝人員,培養(yǎng)后繼傳承人;

(四)其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措施。

第十二條 對客觀存續(xù)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記憶性保護。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記憶性項目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庫。

第十三條 對存續(xù)狀態(tài)較好、具有市場潛力和發(fā)展優(yōu)勢的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tǒng)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 對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畬族傳統(tǒng)村落或者特定區(qū)域,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畬族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示范點的,在征求當地居民意見并經專家論證后,應當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

在畬族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示范點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fā),應當符合專項保護規(guī)劃,不得對其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具體認定與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依法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承擔傳承義務。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對具有重大價值的優(yōu)秀畬族文化,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省級、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畬族文化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建設,根據需要建設畬族博物館、文物館、文化園等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設施內設立專門展室。

對重點畬族文物保護單位和已建成的畬族標志性文化設施,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妥善加以維護、修繕。

畬族鄉(xiāng)及畬族聚居村落的公共設施,在新建、改建、重建過程中,其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突出畬族傳統(tǒng)建筑風格,體現畬族文化內涵。

鼓勵畬族鄉(xiāng)、村開設傳習所,為村民傳授畬語、畬歌等畬族文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等畬族傳統(tǒng)民俗節(jié)慶活動。節(jié)慶期間,有關單位給予必要的支持。

倡導畬族公民在參加重要會議和畬族節(jié)慶活動時穿戴畬族服飾。畬族文化場館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穿戴畬族服飾。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畬族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yè)院校,開辦畬族文化研究相關專業(yè),或者采取聯合辦學等方式培養(yǎng)專門人才。

鼓勵和支持學術、藝術團體和個人從事畬族文化的研究和藝術創(chuàng)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民族事務部門編寫畬語、畬歌等畬族文化校本教材,用于民族中小學校特色教育。

民族中小學校應當開設畬語校本課程,并配備具有畬語、畬歌特長的專、兼職教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教師招聘計劃,具體辦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走進學校、鄉(xiāng)村、社區(qū),傳播畬族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級新聞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網站和民族工作重點縣(市)廣播電視臺應當開設專題(專欄),開展畬族文化宣傳,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畬族歷史文化名村、傳統(tǒng)村落等項目的申報工作,挖掘、利用畬族文化資源和民族地域自然資源,加快發(fā)展畬族文化產業(yè)。

開發(fā)畬族文化產品、開展畬族文化旅游服務,以及其他發(fā)展畬族文化產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畬族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示范點內違反專項保護規(guī)劃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fā)活動,破壞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列入名錄瀕臨消失的畬族文化遺產未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認定畬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挪用、擠占畬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葉著

關鍵詞

畬族 文化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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